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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政府采购评审 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

发布时间: 2020.09.24     浏览:2821

市直各有关单位,各镇(街道、园区)财政分局,各政府采购代 理机构:

• 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(以下简称“评审专家”)劳务报酬 标准,现将省财政厅《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广东省政府采购评 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》(粤财采购〔2020〕17号)转发你 们,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,就有关执行问题明确如下,请一并贯 彻执行。

 ―、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主体 

按照“谁使用、谁承担”的原则,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项 目,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;社会代理机构代理 的采购项目,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。 

二、 评审专家差旅费补助标准 

(一) 本市评审专家参加评审的,提供交通补助50元。 (二) 省内异地评审专家参加评审的,凭有效公共交通报销 凭证实报实销,不能提供有效票据的,提供交通补 助200元。 (三) 省外评审专家参加本市评审的,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 费、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,参照我市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 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构机构凭据报销。 (四) 对于本市和省内异地评审专家,原则上不报销住宿费, 因项目连续多日封闭评审而确需住宿的,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 构负责提供。部分偏远镇街(园区)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交 通补助费用,但增加幅度不应超过本通知标准的50%。

 三、 其他事项 

(一) 评审专家应按时参加评审,不得迟到和早退。评审专 家迟到半小时以内但不影响评审工作的,扣除评审劳务费100 元;迟到半小时以上但不影响评审工作的,扣除劳务费200元; 迟到半小时以上导致评审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,不得获取劳务报 酬和报销交通补助费用。 (二)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,或者在 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,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交通补 助费用。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。 (三) 评审专家不得故意拖延评审时间以获取更多劳务报 酬,严禁以任何理由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索要超额劳务报 酬。 (四) 因评审专家自身原因,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采购 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,导致项目复核或者重新评审的,不予支付 劳务报酬。 (五) 本通知所列的专家酬劳标准为税后标准。 (六) 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应严格按照粤财采购〔2020〕 17号以及本通知的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以及相关补助费 用。 (七) 供应商的资格预审、采购文件论证、项目技术论证、 购买进口产品论证、单一来源采购论证、其他咨询等与政府采购 活动相关的劳务报酬以及补助费用发放可参照本通知标准执行。 

四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,《转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 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》(东财〔2017〕91号) 同时废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