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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广东省政府采购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

发布时间: 2020.09.24     浏览:2454

省直各单位,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,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:

根据财政部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》(财库〔2016〕 198号),参照省发展改革委《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 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》(粤发改规〔 2020〕1 号),为规范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(以下简称评审专家)劳务 报酬标准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照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进行计算和 支付。评审费按照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计算:超过整数时数不足 0.5小时(含0.5小时)的不计算,超过0.5小时、不足1小时 按增加1小时计算。

评审时间从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参加评审的时间起至评 审结束(完成评审报告)止。

二、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下列标准计算:

(一) 评审在当天完成的:评审时间在2小时(含2小时) 以内的,按每人每次400元支付;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审 时间8小时以内的,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;评审时 间超过8小时的,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。

(二) 评审时间需跨日的,首日的评审费按照本通知第二大 点(一)所列标准计算;从次日起的评审费按下列标准计算:评 审时间8小时(含8小时)以内的,按每人每小时100元支付; 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,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。

(三) 误工补助。对于到达评审地点的评审专家,按规定须 回避或评审因故取消、改期的,提供补助200元。

(四) 评审结束时间超过12: 00或18: 00时,采购人或其委 托的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专家统一安排午餐或晩餐,并承担相关 费用。用餐时间计入评审时间。评审期间,可以统一安排适当休 息时间。适当休息时间0.5小时以内的,计入评审时间;超过 0. 5小时部分不计入评审时间。 国家对于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
三、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主体以及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 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》(财库 〔2016〕198号)有关规定执行。

四、本《通知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《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 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》(粤财采购〔2017〕1号) 同时废止。